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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除地下矿以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年产100万吨以下建设项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除地下矿以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年产100万吨以下建设项目)

序号

元素名称

元素内容

1

事项名称(主项)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

事项名称(子项)

除地下矿以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年产100万吨以下建设项目

3

事项名称(办理项)

无

4

职权编码

640000-01-1191-002

5

基本编码

XK-2-9181-002-00

6

实施编码

640000000000-ZZQZZQ166-2

7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8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9

公共服务事项分类

10

清单所属部门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

服务对象

法人

12

法人类别

企业法人

13

服务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

14

人生事件、经营活动分类

综合其他

15

特定对象分类

综合其他,

16

行使层级

自治区级

17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实施

18

行使层级形式

自治区、市两级行使

19

是否在乡镇(街道)受理

否

20

乡镇(街道)受理权限来源

21

权限划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22

行使内容

自治区级权限:除地下矿以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年产100万吨以下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 
市级权限:除地下矿以外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

23

实施机构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4

责任处(科室)

矿监管处

25

数量限制

无

26

受理条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7

服务表格

28

是否收费

否

29

收费标准

30

收费依据

31

办件类型

承诺件

32

法定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33

承诺办结期限

9个工作日

34

特殊环节

否

35

中介服务

否

36

是否是上报、转报事项

否

37

上报、转报部门

38

联办机构

无

39

通办范围

未实现通办

40

办理结果名称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41

办理结果样本

42

办理结果有效期

长期

43

年检年审

否

44

网上支付

否

45

材料收取方式

现场收取,快递收取

46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47

是否是特殊事项

否

48

特殊事项类别

49

进驻形式

进驻

50

不进驻理由

51

委托授权类型

审核上报权

52

预约办理

否

53

办理形式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54

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55

不见面审批次数

不见面审批

56

不见面审批实现路径

快递方式,

57

业务办理系统

行政审批和公共便民服务系统

58

专业系统名称

59

专业系统等级

60

专业系统链接

61

专业系统对接与信息共享

62

办理公示

宁夏政务服务网

63

办理地点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35路、42路、105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光明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

64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每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下午14: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65

咨询电话

0951-6982659-8622032

66

监督电话

0951-8622115-6982718

67

常见问题

无

68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安监局窗口电话、手机APP客户端、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安监局窗口现场等方式查询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进程。

69

权力救济渠道

如对许可(审批)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0

设定依据

71

实施主体

72

实施内容

73

法定办结时限

74

承诺办结时限

75

是否收费

76

收费依据

77

收费标准